“干了四年多的公司告知因发展需要,我的劳动关系要转至关联公司;过了一年,又被‘转手’;再过几个月,新公司竟突然解散了!我的工作年限不能只认几个月吧,经济补偿金怎么算?”近日,大渡口法院就原告欧某诉被告重庆某2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某2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16年7月,欧某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技术产品部门UI设计师,每月工资过万。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下发《关于变更劳动关系的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因公司发展需要,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某科技公司转至某1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为某1科技公司股东之一,持股88.59%)。经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起,欧某到某1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不变,工作地点由渝北区迁至大渡口区。1年后,以同样的方式,欧某又到某2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为某2科技公司股东,持股100%)任U3D研发部UI设计师,工作地点不变。但5个月后,因公司解散,某2科技公司与欧某解除劳动合同。
经仲裁后,欧某将某2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的一个月工资137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900元(13700元/月×7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中,某2科技公司系以公司解散为由与欧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37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某2科技公司因公司解散,与欧某解除劳动合同,欧某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某2科技公司与某1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关系等证据,对欧某要求把在某科技公司、某1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某2科技公司工作年限,予以支持。则欧某的工作年限为2016年7月至2022年4月。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2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欧某经济补偿金82200元(13700元/月×6个月)。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