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唐某于2016年购买并入住株洲市荷塘区某住宅小区,与小区A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闹心的是,合同期间,A物业公司未有效监管小区建筑物装饰装修,导致其所住楼栋墙体受损;小区停车管理无序,经常导致交通堵塞;消防设施未能定期检查,致使发生火情时消防栓缺水、消防通道堵塞等,严重影响了生活体验。一气之下,王某、唐某遂以不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进行对抗。而A物业公司则以王某、唐某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A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业主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A物业公司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王某、唐某单方面拒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应及时支付物业费。但是,根据王某、唐某提供的小区照片、视频资料等,可以认定A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确实存在瑕疵,未能完全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遂依法判决王某、唐某酌情按照合同约定的85%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479.47元。
【法官讲法典】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指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很可能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运营不畅,进而影响服务质量,致使物业服务进入恶性循环,损害大多数正常交费业主的权益。问题需要化解,激化矛盾只会让问题难以处理。现实中,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漏洞时,应当积极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完善物业服务质量。一旦对物业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等消极方式应对,既无法化解矛盾,也不能解决问题,殊不可取。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安保、卫生等方面较大瑕疵的,业主可以积极留存证据,法院也会支持业主适当减免部分物业费的主张,以促进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