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某科技公司的网购平台购买抽油烟机一台,商品总额698元。李某通过使用促销立减100元,平台优惠10.04元,优惠券349元,红包138.36元,支付有礼2元,共减免优惠599.4元,最终实际支付98.6元购得该机。收到货后,李某发现该抽油烟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联系客服并申请换货处理,将原商品退回某科技公司。由于公司客服操作失误,直接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李某认为造成其个人财产的损失(使用的红包、优惠券等均无法退回)并且无法以同等价格重新购买,便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网店购买价值698元的抽油烟机,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处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理,造成李某在活动期间的优惠无法继续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价格购买同款商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
本案中,因商家内部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无法以活动价格再次购买同款商品,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支持,将无法再使用的虚拟资产认定为损失赔偿额,能够有效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