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辉腾
律所概况
辉腾文化
辉腾荣誉
合作客户
专业团队
管理合伙人
合伙人
专职律师
实习律师
知识产权代理师
专业领域
行政领域
知识产权领域
金融领域
企业合规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
公司企业综合类领域
税务领域
刑事领域
诉讼与仲裁领域
新闻中心
律所新闻
辉腾学堂
行业资讯
党的建设
联系我们

雇员从事货物运输活动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7-24

生活中,常见货车车辆所有人雇佣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彭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货车驾驶员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情况】

2022年8月18日,被告何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彭水县某乡镇时,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张某及乘坐人左某受伤,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何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何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朱某名下,何某仅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朱某,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车主雇佣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雇员按雇主指示从事运输活动,双方即形成了雇佣关系。本案中何某作为朱某雇佣的驾驶员,在运输货物途中与原告张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何某无酒后驾车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当由实际车主即雇主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商,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进行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则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朱某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货车驾驶人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较为常见,部分货车车主会雇佣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被雇佣的驾驶员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若驾驶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当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本文来源于重庆法院网
重庆市辉腾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23 渝ICP备2023003182号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4396号 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439号中国华融现代广场2号楼6层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