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2023年3月27日,沈某、余某以某矿业公司运输货物时货车发出噪音扰民为由,通过采取在马路中间停放车辆或堆放垃圾桶的方式进行堵路拦截,阻碍某矿业公司的正常货物运输。某矿业公司员工报警后,沈某、余某不听民警劝阻被带离现场。二人的行为导致某矿业公司货物堆积,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给该公司造成了机械设备租赁费以及人员工资等损失。某矿业公司遂诉至南川法院,请求判令沈某、余某赔偿某矿业公司因阻挡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21629.7元。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对沈某和余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二人采取堵路拦截的方式阻碍某矿业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侵权,即使二人认为某矿业公司运输货物对其造成了干扰,也不能采取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某、余某不再妨碍或组织他人妨碍某矿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某矿业公司放弃向被告索赔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勿因一时意气而做出不当或过激的行为,否则不但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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