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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就能读名校?升学季警惕“学托”骗局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7-21

仲夏六月,一年一度的升学季再次来临,读哪所学校?能不能读到名校?成为升学季的头等大事,许多家长和孩子为此焦虑烦恼。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而入,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骗取家长信任,让家长相信交钱就能读名校,陷入“学托”骗局。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三起涉及“学托”的纠纷。

王某、程某、陈某三人的孩子正值不同学习阶段,三人均期盼孩子能够入读名校,并为此费尽心思。巧合的是,百般想办法之际,他们均碰见了一位名叫“申某”的“学托”,声称自己有渠道能帮助解决择校问题。

1.原告李某与被告申某、重庆学涯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涯优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7日,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申某、学涯优选公司签署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该公司按照李某要求,提供推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并帮助李某获得2022年新高一报名入学资格,应收费用9.5万元。协议同时注明,若因学涯优选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未能在2022年1月15日前在重庆某八中招生办报名,学涯优选公司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王某所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服务费9.5万元。合同下方由申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王某现金9.5万元,用于升学事宜,如未成功,全额退还”,并加盖学涯优选公司公章。后学涯优选公司未能成功为原告办理入学事宜,李某的父母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申某,申某承诺退款,并退还1.6万元,剩余7.9万元未退还。

申某和学涯优选公司还于2023年5月13日出具《补充协议》,载明:李某中考成绩达到600分以上,除一外和鲁能巴蜀,主城区七龙珠任意学校本部办理落地......如未落地三个工作日退回全部渠道费并赔偿李某家长7万元人民币。后申某和该公司并未为原告办理学校“落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学涯优选公司,申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服务费,但二被告未促使原告在重庆八中就读,应按协议承诺退还原告剩余的7.9万元。

2.原告程某诉被告申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7月26日,申某向程某承诺,程某支付中介费7万元后,申某负责把程某的女儿程某某安排至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小学本部就读。当天,程某向申某支付了该笔中介费7万元,申某收到该款后,于当日向程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学生程某某,应届开学培训服务,培训费用7万元。本人承诺该生在2021年8月15日前收到鲤鱼池小学本部录取通知书,如果未能成功入学报到注册就读,全额退款(8月20日前),如果未成功入学于2021年9月15日前赔偿2万元。

后申某未履行承诺,程某多次要求退款并支付赔偿金,申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举示的《收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就程某某入学培训达成合意,且就合同目的若不能实现也作了约定,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程某在缴纳相应费用后,申某却未能履行承诺,应退还程某的相应款项。

法院遂判决被告申某退还培训费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3.原告陈某诉被告申某、重庆市优壹优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优壹优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1 年 9 月 1 日,陈某与申某、优壹优佳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申某、优壹优佳公司向陈某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帮助陈某之女陈小某获得渝北八中转学资格, 费用总金额为25万元。合同签订之后,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15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申某、优壹优佳公司应当在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服务事项,但截止陈某起诉之日,申某、优壹优佳公司仍未完成服务事项且拒绝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陈某与两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并缴纳服务费用 15万元,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 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服务事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遂判决解除原告陈某和被告申某、优壹优佳公司签订的《教育咨询服务协议》;被告申某、优壹优佳公司退还陈某服务费1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每逢升学季,充当“学托”夸大自身能力,以升学名义骗取钱财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一定要通过学校官方和教育部门的正规渠道为孩子办理入学,不要听信“走后门”“关系户”“交钱就能上好学校”等说法,中了“学托”的圈套。

求学没有捷径,作为家长要以身作则,带领孩子一同树立正确理性的教育观,在选择学校时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钱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又耽误了孩子上学。


 

本文来源于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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