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不具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可以存续到劳动者退休。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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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2001年1月1日,A单位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2002年1月1日双方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至今,孙某一直在A单位工作。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A单位为孙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B单位为孙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以后未再缴纳养老保险。
2020年9月,孙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与A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之间在2001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A单位不服,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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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孙某与A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孙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A单位处工作,A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期间孙某向A单位提供劳动,A单位对孙某进行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关于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满1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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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腾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自2003年起与A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然A单位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自2009年1月1日起,应视为孙某与A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4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对期限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不能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法定情形订立
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指从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间断地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二次”,并不包括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合同次数。
(三)视为订立
该情形属于法律拟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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