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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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或者与他人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我们又想合法解除合同,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这里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不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随时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征:一是任意解除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存在于几类特定类型合同中;二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合同解除效力;三是任意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对方无权提异议。
1、任意解除权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特定合同,主要包括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七百三十条)、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货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等。
2、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否则该约定无效。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约定随意改变。如果客户向某厂家定作一批设备,厂家要求合同一旦签订,双方不得随意取消订单。该约定实际上排除了客户的任意解除权,应当属于无效,在厂家生产完成所有设备前,客户仍可以随时取消订单。
3、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不构成违约,但仍可能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被解除后的赔偿损失,原则上局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履行合同后的预期利益和违约金,但法律明确规定的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的也应赔偿。如在家具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任意解除,定作人就只需赔偿承揽人制作家具的成本损失而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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