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历经数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着眼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所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保障路径和措施,强化了司法救济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如果女方对男方名下财产状况不清的情况下,可依据此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各类财产信息,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本条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举证负担,同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发现、查实各类隐名财产、域外财产,从而不仅能更高效地分割共同财产,而且也能更好地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进一步对逾期申报、不实申报行为作出了不利后果的规定,有利于惩处在婚姻关系和离婚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
明确规定女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
有权要求离婚时予以补偿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第2款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属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现实生活中,女方常因哺育子女、照顾家庭等而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同样为夫妻共同家庭利益付出了劳动,但却客观上限制了其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因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补偿。本条也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实现对女方权益的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在对子女抚养条件都相近的情况下,本条规定明确赋予女方优先权,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弱势妇女的特殊保护,是衡量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旧法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