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月获准注册涉案12枚“长高电新”商标。2022年11月,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主张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长某科技股份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成立后,短短8个月便申请注册129枚商标,涵盖商品类别24个,并且无法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在长某科技股份公司因上市公告企业名称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即抢先申请注册涉案12枚“长高电新”商标,并提起本案诉讼,索要巨额赔偿100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12枚“长高电新”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宣告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案涉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索要巨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提起的恶意诉讼,决定对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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