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李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用该两套房屋为陈某向张某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协议。 丈夫李某、贷款人陈某还利用新注册的微信号冒充王某在聊天群内作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于是王某将丈夫李某、借款人张某、贷款人陈某诉诸法庭,请求确认《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担保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法院查明,上述两套房屋确系王某与李某共同共有的财产。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以王某名义于微信群中确认以上述两套房屋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系由李某与陈某虚构,并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担保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效力。
辉腾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在夫妻关系中,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夫妻一方签订的未获另一方追认的协议,将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需注意的是,签订协议一方有可能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妥善处理。
另外,合同相对方也需要进行风险排查,避免权益受损,进而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