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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乱扔垃圾被视频曝光,反告名誉权受损?法院:驳回!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10-30

原告吴某因带女儿张某在小区不按规定丢放垃圾,被业委会成员潘某在业主群中视频曝光,吴某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及女儿的名誉权。于是,吴某、张某将潘某、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000元,后被法院驳回。


南岸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楼栋负一楼车库入口设有四个生活垃圾分类箱,小区业委会制定的小区管理规约明确规定,小区内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丢垃圾。有上述行为发生时,业主有权举报、投诉,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进行小区内通报。该管理规约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过备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潘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并发至业主群内,是为小区公共利益而履行舆论监督行为。虽然潘某将视频未经打码便径行发出确有不当之处,但该视频是公共场所拍摄,并未涉及二原告隐私,且潘某未捏造、歪曲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二原告的名誉,潘某的行为未侵害二原告的隐私和名誉权。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向业委会提供乱丢垃圾监控视频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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