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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法律术语之善意取得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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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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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的社会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财产的流转。善意的买受人只要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信赖动产的占有人有处分权,就不必支付大量的调查成本来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这就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有利于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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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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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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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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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构成善意取得,将产生物权的变动的效果。这就是说,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受让人因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


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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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



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但不能向受让人和其他权利人追及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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