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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改变性质”为由拒赔?

来源:
阅读人数: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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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辆承接顺风车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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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李某名下的京AXXXXX6号小客车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李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第(五)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由此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将其车辆在嘀嗒平台上注册为顺风车。2022年12月17日,李某承接了嘀嗒顺风车单,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失。


平安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李某为此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请求,判决平安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平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02

辉腾律师说法


顺风车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本案中,原告李某借助“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驶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根据已查明事实,李某有固定职业,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且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某的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李某居住地区域接近。此外,李某收取的乘车费用的多少不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确定,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曾向乘客收取过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李某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而拒绝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此可知,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部门规制视野范围内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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