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17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合同内容。2019年8月26日,李某以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4032.2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732.68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直接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明确为“工资报酬”。即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1.哪些人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天数是多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未休年休假应获得多少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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