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
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重点审查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状态,需结合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较为稳定的扶养关系,进而认定部分当事人是否属于继承人。
二、典型案例
孙某、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甲(时年9岁)随孙某、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与陈甲均从孙某住所搬离。陈甲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案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孙某于2016年5月死亡后,各方就陈甲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意见不一而涉诉。
三、辉腾律师解析
如上述案例,陈甲曾经由孙某抚养,但在其生母陈某与孙某离婚时陈甲尚未成年,且孙某、陈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甲由陈某继续抚养,孙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孙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甲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此外,从陈甲与孙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起至孙某病故,期间长达二十余年,双方并无来往,且陈甲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某的事实。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由法律拟制的。父母离婚后,若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可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然而,若生父母死亡时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抚养人,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127-1129条对继承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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