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等作了详尽规定。
在重庆市内饲养犬只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01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02
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超过上述限养数量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哟】
03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04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再饲养的;(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饲养宠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发生上述注销事宜时,要立即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05
哪些场所不能入?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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