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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并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人数: 2023-06-0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并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法〔2023〕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渝委编委〔2023〕3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其原承担的有关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5日起,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3年5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1号)中指定由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但未审结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未结执行异议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四、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照本公告第三条接收相关案件后,应当重新指定审判组织,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审执人员变更情况,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自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五、自2023年6月1日起,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恢复执行案件,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原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手续,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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