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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字,是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来源:潼南法院
阅读人数: 2024-09-04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资金需求,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友人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本人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签字,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

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于向原告陈某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身份,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

法官建议,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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