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均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例:
A网店系某软件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日,王某在A网店购买网络游戏安装包一件,交易金额为8.8元。收货后,王某以“不想要了,太大了,玩不了”为由向某网络购物平台申请“仅退款”。根据极速退款规则,某网络购物平台直接退还王某账号8.8元货款。
某软件公司认为,该网络游戏安装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王某恶意退款构成违约,遂以王某为被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8.8元,并支付调档费等各项维权损失共1000余元。
王某认为,当时某软件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且申请退款后是网络购物平台介入并退回货款,某软件公司应当找网络购物平台退款。其本人不存在违约,某软件公司后续损失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软件公司下单后,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网络游戏安装包,申请退款并收到了8.8元的货款。考虑该商品所特有的虚拟属性,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某软件公司货款8.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软件公司不服,上诉至十堰中院。
考虑到某软件公司远在广西,且标的额较小,二审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线上远程调解。调解中,法官有针对性地向双方解释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厘清各自权利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王某当庭向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支付货款8.8元并承担部分损失600余元。至此,这起跨越1000公里、网购8.8元商品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