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证遗失等原因,导致自然人莫名其妙发现自己成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进而被法院司法判决,进入征信黑名单。
发生该等情形,应这样处理:
◇首先,应当向公安部门报案,说明自己身份证被冒用之事;
◇其次,也可以通过至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澄清工商档案资料属于冒用自己姓名的情形;
◇最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公司冒用自己姓名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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