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丁书华与兴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其承租兴隆公司所有的人民路50号房屋,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12万元/年。合同签订后,丁书华先行支付了租金12万元。
2021年5月,丁书华为经营烧烤店着手对承租房进行装修,该装修为内部装饰性装修,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墙体改造。施工过程中,丁书华收到城建部门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载明:经鉴定,人民路50号房屋承重墙体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危险性房屋,随时有倒塌风险,应当立即停工。
停工后,丁书华申请进行资产损失评估。经鉴定,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现场物资以及丁书华自2021年12月起至合同期满的经营损失总评估值为50万元,其中资产损失3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丁书华将兴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庭审中,兴隆公司辩称,认同资产损失,但由于烧烤店尚未开业,不认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丁书华与兴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兴隆公司负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丁书华负有妥善使用租赁物并缴纳租金的义务。丁书华承租该房屋的目的在于经营烧烤店,并进行装修。但因为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房屋无法继续装修。因而,丁书华租赁该房屋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原因为兴隆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房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兴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损失范围,除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主要指因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即假定违约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时非违约方所能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依据鉴定报告,丁书华的损失除直接资产损失30万元外,还包括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状态下其能够获得预期经营收益20万元。故法院判决兴隆公司赔偿丁书华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制度,即在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其中,关于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又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本案中,丁书华租赁兴隆公司房屋的目的在于从事烧烤店经营活动,在烧烤店正常经营状态下其所能获得的利润收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对于该部分损失,兴隆公司应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